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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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銀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銀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黃銀堂因贓物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銀堂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7月初某日│97年10月間至97年11月│97年5月底某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58號│13029號│23871號│├─┬──────┼──────────┼──────────┼──────────┤│最│法院│基隆地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448號│99年度訴字第63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91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19│100.10.11│101.05.08│├─┼──────┼──────────┼──────────┼──────────┤│確│法院│基隆地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448號│99年度訴字第63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14│100.12.09│101.05.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22號(已執畢)│字第2533號(已執畢)│第76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銀堂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4、5月間某日│97年5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871號│238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9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5.08│101.05.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9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5.08│101.05.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649號│第7649號(編號3-5定│││││刑10月;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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