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25日,犯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2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797、4262號,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933、631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9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45條之常業重利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6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