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3年1月30日犯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3363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2617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煙毒法第9條第1項之煙毒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