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政豪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政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政豪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在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0年9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2081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2年
4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12年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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