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告 詹雅茜
被告 徐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61,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卓蘭鎮新厝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55地號土地
40
39,400元
1/6
262,667元
2
655-1地號土地
13
39,400元
1/6
85,367元
3
19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卓蘭鎮民族路10鄰46-1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為83,400元
1/6
13,900元
合計
361,9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