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告 詹雅茜

被告 徐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61,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卓蘭鎮新厝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55地號土地

40

39,400元

1/6

262,667元

2

655-1地號土地

13

39,400元

1/6

85,367元

3

19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卓蘭鎮民族路10鄰46-1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為83,400元

1/6

13,900元

合計

361,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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