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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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0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戊○○○聲請人庚○○聲請人己○○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甲○○及己○○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印鑑相符)。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莊銘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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