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61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9月23日起至134年9月22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10月1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邀同訴外人 甘定梅 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⑴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6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約定利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嗣後隨郵匯局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百分之0.125,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為借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⑵5,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6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依定額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前6個月加百分之0.16計算,第7個月加百分之0.24計算,第二年加百分之0.26計算,第三年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0.88計算,嗣後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變動。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分別於⑴96年8月26日、⑵96年9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借款本金⑴1,860,664元、⑵5,077,344元,以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按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主檔查詢表、放款帳戶帳卡明細查詢表、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11月1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56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50-2││││50.70│全部││├─┼───┼────┼─────┼─────┼────────┼─┼──┼──┼───────┼─────┼───────┤│2│新竹縣│竹北市○○○段││50-3││││73.53│18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竹北市○○○段│住家用、│3│4│4│4│3│1││││││2│陽台│4│平│全部│共用部│││3│新泰路78巷40│50-2地號│鋼筋混凝│0│4│2│2│1│5││││││0││‧│方││分:│││6│號││土造、5│‧│‧│‧│‧│‧│‧││││││7││6│公││1378建│││2│││層│9│8│7│7│3│2││││││‧│││尺││號;權│││││││3│3│8│8│7│7││││││9│││││利範圍││││││││││││││││││6│││││: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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