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光鎊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光鎊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光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灣高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299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3月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嗣雖再與他案於106年10月17日經桃園地院以106年聲字第3259號裁定定執行刑,仍不影響先前該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9年4月23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以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僅因不滿工場主管 白崢偉 告知其不符報名教化班資格,不思以理性溝通及平和方式面對,率爾對白崢偉施以強暴手段,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於犯後及偵查中均向白崢偉道歉,經白崢偉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兼衡如其個人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見警卷第7、43頁),及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情節,本件對於公務執行妨害之程度,與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覆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463號被告張光鎊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村0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光鎊係址設高雄市○○區○○○村0號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以下稱高雄監獄)之受刑人,其於民國109年4月23日上午8時15分許,因不滿第三工場主管白崢偉告知其不符報名教化班之資格,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在高雄監獄第三工場大門側邊,毆打白崢偉,致白崢偉受有頭部挫傷及頸部擦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強暴方式妨害白崢偉公務之執行。
二、案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函送及白崢偉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
(一)被告張光鎊於高雄監獄之談話筆錄。
(二)被告張光鎊於偵查中之自白。
(三)高雄監獄109年4月30日高監政字第10906000220號函文。
(四)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五)國軍高雄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張光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末請審酌告訴人白崢偉於偵查中表明願意原諒被告,請斟酌上情量處適當刑度,以維法治。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檢察官張貽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