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丙字第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以九十年竹北簡字第一九八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十月五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月三日更犯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二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