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一○號准為公示催告在案,且據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黏貼於本院之牌示處,並經聲請人登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之中華日報,此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復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一紙附卷可稽。
二、又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是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已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台幣)│││├─┼────────┼──────────┼───────────┼───────┼─────────┼──┤│1│黃 劉毓英 │萬泰商業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叁萬玖仟元│B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