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89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863號、112年度偵字第323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宏益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宏益自始無給付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 吳婕 」、「WuPopo」、「春音艾菈」、「 陳涵妮 」、「sherrychen」等暱稱,在通訊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上,張貼欲出售「TXT」、「ITZY」、「BlackPink」等韓國音樂團體之演唱會門票之公開訊息,致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看到上開訊息後,均陷於錯誤,向陳宏益聯絡購買門票,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陳宏益向不知情之 卓貞妘 等人借用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嗣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均未收到陳宏益出售之演唱會門票,且陳宏益藉故拖延,拒不退款或相應不理,始悉受騙。
二、案經 林子 絜、 温博宇 、 劉又禎 、 楊詩涵 、 施芊妤 、 林芊廷 等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李詩涵 、 陳珮瑄 、 沈佩琦 、 游欣宜 、 葉怡彤 、 李怡靜 、 林品瑄 、 蕭詩諭 、 黃浩翔 、 邱靖雯 、 蘇玉蘭 、 陳俐文 、 林怡秀 、 林菀妤 、 蔡佩臻 、 蔡佳珊 、 林詩祐 、吳○嫻、 傅綠萍 、 李彥德 、 王宣荏 、 陳禹希 、 黃羚育 、 羅庭恩 、 陳昱 錡、 陳詩絨 、張 廖珮婷 、 胡雨涵 等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宏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30863卷第9頁至第15頁背面、第171頁至第173頁;偵32340卷第8頁至第15頁;本院卷第50頁、第280頁),並有下列資料可資佐證:
㈠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附表二所示之警詢證述(卷頁位置詳附表二)。
㈡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附表二之相關證據(卷頁位置詳附表二)。
㈢證人 劉玲怡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26頁至第27頁)。
㈣證人 翁郁捷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43頁至第46頁)。
㈤證人卓貞妘【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66頁至第67頁)。
㈥證人 許楨苓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90頁至第91頁)。
㈦證人 王芊蕙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123頁至第124頁)。
㈧證人翁郁捷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30863卷第51頁)。
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查 佐陳韋翰 112年3月21日偵查報告(他字卷第4頁至第7頁)。
三、綜合上述補強證據,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6次犯行足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36個犯罪事實,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如附表一對編號2告訴人 林子絜 詐欺3次、對編號10告
訴人沈佩琦詐欺3次、對編號15告訴人蕭詩諭詐欺2次、對編號16告訴人黃浩翔詐欺2次、對編號20告訴人林怡秀詐欺4次、對編號26告訴人傅綠萍詐欺2次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一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取取財之犯意接續而為,應各自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上開3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理應知悉以勞力賺取所需
方為正途,竟為滿足一己私利,利用年輕人想聽演唱會,急於購買門票的需求,在臉書網站對大眾散布不實兜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而為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數高達36人。而且被告還利用三角詐欺之狡猾手法,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證人劉玲怡、翁郁捷、卓貞妘、許楨苓、王芊蕙及被害人 陳俊安 等人之金融帳戶中,使其等無端遭遇訟累,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詐得利益共新臺幣35萬4,200元(計算式詳後述)。
被告另以3,250元與附表一編號21告訴人林菀妤,以5,800元與附表一編號12告訴人葉怡彤,以1萬1,600元與附表一編號15告訴人蕭詩諭,以5,800元與附表一編號9告訴人陳珮瑄,以3,500元與附表一編號25告訴人吳○嫻等人達成和解,有本院112年10月19日之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3頁至第265頁)。對於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仍未賠償,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1頁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家庭經狀況為勉持(見偵30863卷第9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
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本件被告詐得金額或利益各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均
為其犯罪所得,並據其於警詢、偵查時供承在卷(詳偵30863卷第9頁至第15頁背面、第171頁至第173頁;偵32340卷第8頁至第15頁)。其總額共35萬4,200元(計算式:3,150元+15,000元+2,900元+2,000元+6,000元+6,000元+6,300元+6,300元+8,800元+2,900元+5,800元+3,250元+3,250元+6,500元+5,800元+5,800元+6,500元+2,900元+5,800元+5,800元+6,500元+19,500元+2,900元+22,000元+6,500元+12,000元+5,000元+8,800元+20,000元+3,250元+2,900元+15,000元+11,500元+3,500元+6,000元+8,800元+9,000元+12,000元+12,600元+6,300元+12,600元+6,300元+6,300元+6,300元+11,600元+6,300元=35萬4,200元)。
㈣除其中編號9告訴人陳珮瑄之被詐金額5,800元、編號12告訴
人葉怡彤之5,800元、編號15告訴人蕭詩諭之1萬1,600元、編號21告訴人林菀妤之3,250元、編號25告訴人吳○嫻之3,500元等5人部分,合計共2萬9,950元(計算式:5,800元+5,800元+1萬1,600元+3,250元+3,500元=2萬9,950元)。因其等業與被告達成和解,已如前述(見本院卷第263頁至第265頁之調解筆錄),此部分犯罪所得若再宣告沒收,恐違反公平原則,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部分仍應依法沒收。
㈤故本件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應為32萬4,250元(計算式:35萬4,200元-2萬9,950元=32萬4,250元)。
㈥爰依前引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在判決主文欄另立
一項獨立之主文,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
㈦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温博宇雖向本院陳報已取回受騙款項6,00
0元,不再對被告求償,並提出和解書為憑(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53頁)。惟依該陳報狀及和解書之內容,該賠款為證人卓貞妘(即中信帳戶所有人)所給付,告訴人温博宇之和解對象亦為卓貞妘,並非被告,故附表一編號3之詐欺金額6,000元仍屬被告犯罪所得,應予沒收,附此敍明。
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遭詐騙之過程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主文1被害人陳俊安被告以「吳婕」帳號向被害人陳俊安佯稱有「ITZY」演唱會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被害人陳俊安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6日17時36分許3,15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宇峻 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告訴人林子絜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林子絜佯稱有「TXT」演唱會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林子絜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12日20時31分許1萬5,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12年2月21日7時39分許2,900元翁郁捷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退還2,900元票款)112年2月23日17時25分許2,000元陳俊安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退還2,000元票款)3告訴人温博宇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温博宇佯稱有「Black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温博宇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6日20時1分許6,000元卓貞妘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告訴人劉又禎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劉又禎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劉又禎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19日13時42分許6,000元 卓亭妘 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實際使用人卓貞妘)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告訴人楊詩涵被告於臉書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楊詩涵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楊詩涵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20日16時36分許6,300元許楨苓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告訴人施芊妤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施芊妤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施芊妤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22日0時32分許6,300元王芊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告訴人林芊廷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林芊廷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林芊廷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19日13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時)8,800元 黃聖翔 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告訴人李詩涵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李詩涵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李詩涵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6日16時49分許2,9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告訴人陳珮瑄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陳珮瑄佯稱有「ITZY」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陳珮瑄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6日16時10分許5,8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告訴人沈佩琦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沈佩琦佯稱有「ITZY」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沈佩琦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8日10時35分許3,25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12年1月27日21時11分許3,250元112年2月6日19時59分許6,500元11告訴人游欣宜被告以「春音艾菈」帳號向告訴人游欣宜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游欣宜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21日18時28分許5,8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告訴人葉怡彤被告以「WuPopo」帳號向告訴人葉怡彤佯稱有「ITZY」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葉怡彤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28日23時15分許5,8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3告訴人李怡靜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李怡靜佯稱有「ITZY」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李怡靜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7日19時22分許6,5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4告訴人林品瑄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林品瑄佯稱有「ITZY」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林品瑄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9日16時20分許2,9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告訴人蕭詩諭被告以「WuPopo」帳號向告訴人蕭詩諭佯稱有「Black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蕭詩諭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26日0時45分許5,8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2年2月7日13時51分許5,800元16告訴人黃浩翔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黃浩翔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黃浩翔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18日19時35分許6,5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12年1月19日21時14分許1萬9,500元17告訴人邱靖雯被告以「WuPopo」帳號向告訴人邱靖雯佯稱有「ITZY」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邱靖雯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22日19時8分許2,9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告訴人蘇玉蘭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蘇玉蘭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蘇玉蘭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12日10時17分許2萬2,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9告訴人陳俐文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陳俐文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陳俐文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6日17時48分許6,5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0告訴人林怡秀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林怡秀佯稱有「Black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林怡秀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12日17時27分許1萬2,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112年1月13日22時11分許5,000元112年1月18日19時2分許8,800元112年2月3日23時7分許2萬元21告訴人林菀妤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林菀妤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林菀妤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20日5時40分許3,25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2告訴人蔡佩臻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蔡佩臻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蔡佩臻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6日17時36分許2,9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3告訴人蔡佳珊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蔡佳珊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蔡佳珊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10日23時32分許1萬5,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4告訴人林詩祐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林詩祐佯稱有「Black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林詩祐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12日17時58分許1萬1,5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5告訴人吳○嫻被告以「陳涵妮」帳號向告訴人吳○嫻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吳○嫻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12日19時38分許3,5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6告訴人傅綠萍被告以「sherrychen」帳號向告訴人傅綠萍佯稱有「Black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傅綠萍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17日19時30分許6,000元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捷運三重國小站面交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2年1月12日0時0分許8,8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27告訴人李彥德被告以「WuPopo」帳號向告訴人李彥德佯稱有「Black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李彥德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月21日18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33分)9,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8告訴人王宣荏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王宣荏佯稱有「Black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王宣荏陷於錯誤112年1月21日12時41分許1萬2,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9告訴人陳禹希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陳禹希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陳禹希陷於錯誤112年2月20日19時35分許1萬2,600元許楨苓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0告訴人黃羚育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黃羚育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黃羚育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21日0時1分許6,300元許楨苓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1被害人 吳睿芬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被害人吳睿芬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被害人吳睿芬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20日16時49分許1萬2,600元許楨苓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2告訴人羅庭恩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羅庭恩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羅庭恩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23日2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月21日0時1分許)6,300元王芊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3告訴人 陳昱錡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陳昱錡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陳昱錡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21日1時6分許6,300元王芊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4告訴人陳詩絨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陳詩絨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陳詩絨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22日23時24分許6,300元王芊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5告訴人 張廖珮婷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張廖珮婷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張廖珮婷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22日17時36分許1萬1,600元王芊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6告訴人胡雨涵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胡雨涵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胡雨涵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2月22日19時27分許6,300元王芊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證據名稱卷頁位置1陳俊安陳俊安之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31頁至第32頁陳俊安之報案資料偵30863卷第33頁至第35頁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30863卷第36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0863卷第36頁至第41頁2林子絜林子絜之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56頁至第58頁林子絜之報案資料偵30863卷第59頁至第65頁3温博宇温博宇之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頁72頁至第73頁温博宇之報案資料偵34701卷第74頁至第77頁、第80頁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表1張偵30863卷第78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0863卷第79頁4劉又禎劉又禎之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81頁至第82頁劉又禎之報案資料偵30863卷第83頁至第86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0863卷第87頁至第88頁台新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偵30863卷第89頁5楊詩涵楊詩涵之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109頁至第110頁楊詩涵之報案資料偵30863卷第111頁至第113頁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表1張偵30863卷第114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0863卷第115頁至第122頁6施芊妤施芊妤之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133頁至第135頁施芊妤之報案資料偵30863卷第136頁至第138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0863卷第139頁至第147頁LINEBANK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30863卷第4頁7林芊廷林芊廷之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148頁至第149頁林芊廷之報案資料偵30863卷第150頁至第151頁背面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2張偵30863卷第152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30863卷第152頁背面至第155頁背面8李詩涵李詩涵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22頁正背面李詩涵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23頁至第29頁9陳珮瑄陳珮瑄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30頁至第31頁背面陳珮瑄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32頁至第35頁背面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36頁正背面國泰世華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37頁10沈佩琦沈佩琦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38頁至第39頁背面沈佩琦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40頁正背面、第47頁至第53頁背面國泰世華、台新銀行、郵局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共5張偵32340卷第41頁至第42頁國泰世華、台新銀行、郵局金融卡正反面照片偵32340卷第42頁背面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43頁至第46頁背面11游欣宜 游欣宜之 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54頁背面至第55頁游欣宜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54頁、第57頁至第59頁12葉怡彤葉怡彤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60頁至第61頁背面葉怡彤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62頁至第68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69頁至第76頁背面13李怡靜李怡靜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李怡靜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77頁、第78頁背面至第80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2340卷第80頁背面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81頁至第82頁14林品瑄林品瑄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83頁至第84頁背面林品瑄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87頁至第90頁背面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85頁至第86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2340卷第86頁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86頁背面15蕭詩諭蕭詩諭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蕭詩諭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91頁、第92頁背面至第95頁、第100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95頁背面至第99頁渣打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95頁背面16黃浩翔黃浩翔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102頁背面至第103頁黃浩翔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101頁至第102頁、第103頁背面至第105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頁105頁背面至第106頁第一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06頁17邱靖雯邱靖雯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107頁背面至第108頁背面邱靖雯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107頁、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15頁背面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11頁背面至第111頁背面至第114頁背面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13頁背面18蘇玉蘭蘇玉蘭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116頁正背面蘇玉蘭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頁117頁至第121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24頁至第126頁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3張偵32340卷第126頁正背面19陳俐文陳俐文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127頁背面至第128頁陳俐文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127頁、第128頁背面至第130頁、第134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30頁背面至第133頁國泰世華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31頁20林怡秀林怡秀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135頁正背面林怡秀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136頁至第142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43頁至第148頁背面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擷圖4張偵32340卷第143頁背面至第144頁21林菀妤林菀妤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149頁正背面林菀妤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150頁至第154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55頁至第157頁背面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55頁背面22蔡佩臻蔡佩臻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159頁背面至第160頁蔡佩臻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161頁背面至第163頁、第164頁背面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32340卷第164頁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66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65頁至第166頁背面23蔡佳珊蔡佳珊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167頁至第168頁背面蔡佳珊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169頁至第174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75頁至第176頁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偵32340卷第176頁24林詩祐林詩祐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177頁正背面林詩祐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178頁至第180頁、第185頁至第186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81頁至第183頁背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183頁背面至第184頁25 吳姿嫻 吳姿嫻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187頁至第189頁吳姿嫻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196頁至第202頁、第204頁至第206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照片偵32340卷第190頁至第195頁26傅綠萍傅綠萍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221頁正背面傅綠萍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229頁至第234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340卷第222頁至第223頁合作金庫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223頁背面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223頁背面至第227頁背面商品買賣契約書偵32340卷第228頁正背面27李彥德李彥德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236頁正背面李彥德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235頁正背面、第238頁至第239頁背面、第241頁背面至第242頁彰化銀行新臺幣交易明細偵32340卷第237頁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圖偵32340卷第240頁至第241頁28王宣荏王宣荏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244頁至第245頁王宣荏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45頁背面至第246頁、第251頁至第253頁臉書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247頁至第249頁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249頁29陳禹希陳禹希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254頁至第255頁背面陳禹希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256頁至第260頁背面、第264頁至第266頁背面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261頁至第263頁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表1張偵32340卷第263頁30黃羚育黃羚育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267頁至第268頁黃羚育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269頁至第275頁31吳睿芬吳睿芬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279頁至第280頁吳睿芬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281頁至第284頁背面、第291頁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285頁臉書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285頁背面至第290頁32羅庭恩羅庭恩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292頁正背面羅庭恩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293頁至第294頁、第298頁至第300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295頁至第297頁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297頁33陳昱錡陳昱錡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302頁背面至第303頁陳昱錡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頁301頁至第302頁、第304頁至第305頁34陳詩絨陳詩絨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306頁背面至第307頁陳詩絨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306頁、第307頁背面至第308頁、第309頁背面至第310頁、第314頁台新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308頁背面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309頁、第312頁至第313頁背面35張廖珮婷張廖珮婷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315頁正背面張廖珮婷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316頁至第318頁背面、第321頁至第322頁背面、第325頁正背面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319頁至第320頁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319頁36胡雨涵胡雨涵之警詢證詞偵32340卷第326頁背面至第327頁胡雨涵之報案資料偵32340卷第326頁、第327頁背面、第332頁背面至第335頁背面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偵32340卷第328頁臉書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2340卷第328頁背面至第3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