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706號債權人 吳明家 債務人 魏証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狀附債權債務確認書所載當事人間約定自民國109年7月25日起,每月25日還款新臺幣貳萬元,有該債權債務確認書在卷可稽。而債權人以債務人從協議好至債務到期後,未支付任何款項,請求對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則債務人依法自該最後一期給付期限屆滿之翌日即民國112年9月26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該日前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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