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原交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交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阿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阿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偵查中均坦承犯罪,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前科素行,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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