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1號聲請人 鐘連 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献章呂哲安 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新臺幣600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㈡請釋明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何時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約定清償期,台端是否已催告相對人清償系爭債務?並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清償系爭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事項,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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