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坤松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坤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坤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及105年度審訴字第2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6年2月3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11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0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