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147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巷5.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__(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預納郵費新臺幣2370元。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