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146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權人清冊」之繕本。(台端所檢附之債權人清冊其中債權││人乙○○等八人並無地址,請查報並補正以供調查。)││(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㈢預納郵費新臺幣4,750元。│└───────────────────────────┘~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