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58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同上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魏秀松 」之記載,應更正為「廖秀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秀貞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