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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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A01法定代理人A02被告 黃世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90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A01對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90號,被告黃世寶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鄭諺霓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意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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