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雄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0年1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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