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債權人 游文龍 債務人 吳建宇
方素真 吳炎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吳建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方素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吳炎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上開第一、二、三項所命給付,於其中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其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