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0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淑芬
樓之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譽臻 、 陳儀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票號:UA0000000)正確之票面金額(「新臺幣54,426元」或「新臺幣54,400元」?)及請求金額。
二、請提出正確之請求標的及附表。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