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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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捌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以下同)3,538,
8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丙○○○負清償責任。
(二)、緣債務人乙○邀同一般保證人丙○○○於民國96年03
月08日向債權人借到房屋購置貸款壹筆,金額新臺幣3,800,000元整,自民國96年03月08日起至121年03月0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30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按本行期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年率0.849%)加年率
1.81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661%)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截至民國98年07月08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
(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四)、債務人乙○應於每月08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07
月0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七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