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4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91號原告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 律師
蔡坤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5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9年7月6日下午4時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