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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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