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度聲沒字第四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四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查扣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五八公克,經送驗結果,確係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參捌公克,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北市鑑毒字第五六0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除鑑析用罄外,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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