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 杜元復 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柒佰元元,及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情形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46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
700元,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惠如【附表】
一、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700元(5×34×10-1,000=70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納,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㈠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⒈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之收入證明(99年度之扣繳憑單)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即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請一併 陳明 。
⒉另已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中所列舉之給付總額,應附其計算公式(即聲請人每月收入總額未扣除勞、健保或其他費用後之加總,應等於給付總額),請釋明。
㈡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㈢釋明有無保險,如有,詳載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保險期間
及金額,並提出完整保險契約;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㈣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至100年5月
1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例如最新登記謄本、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㈤聲請人所有臺東縣臺東市○○里○○路○段436之1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所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㈥聲請人現戶籍地房屋(即臺東縣臺東市○○路○巷○號之2
)係何人所有、何人使用?㈦受扶養權利之人:
⒈按各受扶養人分別陳報同負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
族系統表(如聲請人陳稱獨自扶養,應提出他扶養義務人之財產證明,及無法扶養之證明)。
⒉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⒊陳明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
若有,其期間、金額(註:受扶養人領取之補助應與聲請人之收入區隔)。
⒋聲請人之父 杜慶華 、之母 黃秀粧 、子女 杜浩平 、 杜軒萱 及其
餘扶養義務人(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上開之人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配偶等)之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⒌聲請人之父杜慶華、之母黃秀粧、子女杜浩平、杜軒萱各金
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三、據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於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即擔任永秀食品商行之負責人),應提出營業額之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四、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