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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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至9月間犯竊盜等六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六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