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清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伊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清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