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鍾曉霞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年度救字第4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