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代理人 周玉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莊添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1)已於民國101年4月2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稅捐稽徵機關,爰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俾利稅捐之稽徵,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