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詹巨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阿雪 等十人( 詹樹金 之繼承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被占用土地面積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163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2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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