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賴玟 學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民國100年3月8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12年4月10日始向監獄長官提出抗告狀,有抗告狀上收文章戳可證(抗告人誤載案號為100年度聲字290號,然不影響其提出抗告之效力),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