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取回所屬衣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 李思瑩 被告 楊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取回所屬衣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59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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