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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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