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調字第5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林仕興
調解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前將門牌號碼「高雄縣
鳳山市○○○街○巷○○○號」房屋遷讓返還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積欠之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至同年六月七日之兩個
月租金共計新台幣(下同)貳萬貳仟元,相對人同意聲請人
由相對人給付之押租金貳萬貳仟元中扣除。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