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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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
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受讓債權,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有
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甲○○之義務,聲請人遂將如附件所示
通知書寄送至相對人之戶籍址即高雄縣○○鄉○○路○○○巷
○○號2樓以通知相對人,卻遭郵務人員以遷移不明為由而遭
退件,為此乃聲請裁定准就附件所示通知書為公示送達,並
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上開通知書及退郵信封影
本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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