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家奇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31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貳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163號被告任家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21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任家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66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1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看守所於99年9月13日以中所衛字第0991200331號函檢送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透明結晶體1包,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且前開透明結晶體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7214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1月8日草療鑑字第099110001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前開透明結晶體1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綜上,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214公克),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