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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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文龍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選任辯護人 何立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文龍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盧文龍前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其逃逸以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有共犯盧0霖及證人 高瑞聰高進華高進輝 有待到庭交互詰問,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於101年1月20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0年3月29日解除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盧文龍雖於警詢、偵查坦承犯罪,惟經本院訊問後,則否認犯行,參酌證人高瑞聰、高進華、高進輝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面對司法審判之態度則未見坦然,自不得認被告全無逃亡之蓋然率存在,基於被告所涉犯罪對社會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本院認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1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楊萬益法官劉正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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