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734號抗告人 邱素貞 台北市○○區○○街○○巷○○號8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執事聲字第28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漢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