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徐燦宗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徐燦宗│土銀宜蘭分行│ 王偉德 │105年6月8日│285,000元│AJB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