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金誥選任辯護人楊永成律師
許文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0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林水源 告訴被告郭金誥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如數賠償新臺幣十五萬元與告訴人,告訴人並已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出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