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支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28號聲請人迪珥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婷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屆滿日期│├──┼─────────┼────────┼───────┼──────┼─────┼──────┤│001│迪珥多媒體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00,000元│99年8月31日│ZQ0000000│99年11月29日││││仁愛分行│││││├──┼─────────┼────────┼───────┼──────┼─────┼──────┤│002│迪珥多媒體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00,000元│99年9月30日│ZQ0000000│99年12月29日││││仁愛分行│││││├──┼─────────┼────────┼───────┼──────┼─────┼──────┤│003│迪珥多媒體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00,000元│99年10月31日│ZQ0000000│100年1月31日││││仁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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