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22號上訴人 陳錦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包常成包存賢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萬0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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