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惠鈴┌───────────────────────────────────────────────────────┐│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台新銀行台中分行│94年8月15日│160,000元│TC一七二三八九││││限公司││││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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