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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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利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惠鈴┌───────────────────────────────────────────────────────┐│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利肯化工實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94年6月20日│195,835元│CK五二0八0六││││司甲○○│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