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 范景量 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世坤 人之3
祁興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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