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王玉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曾建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9月25日│70,000元│VC0000000│││││信用合作社南香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