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51號上訴人 嚴忠傑 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 律師被上訴人點睛品數位影像婚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汶錡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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