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温家 為債務人温世𤤴債務人 陳盼 盼
一、債務人温世𤤴、 温家為 、 陳盼盼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温家為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温世𤤴、陳盼盼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2萬2,491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温家為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萬4,45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温世𤤴、陳盼盼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温世𤤴、温│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14452│家為、陳盼│8月05日起│2月04日止│九│││元│盼├──────┼──────┼───────┤││││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2月05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温世𤤴、温│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452│家為、陳盼│9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盼│││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